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中国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THE ARCHITECTURALS CIETY OF CHINA
英文缩写:ASC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全国城乡建设行业建筑科技和建筑创作工作者个人和团体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建设行业科技发展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建设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学术与科技的普及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五条 本会住所:
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学术考察;
(二)、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三)、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建筑设计创作竞赛和建筑工程评优;
(五)、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以及注册建筑师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
(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进行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推动知识更新;
(八)、举办专业展览,编辑出版学术专著、刊物和科普读物;
(九)、承担符合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⑴、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技术职称或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建筑科技工作人员;
⑵、从事建筑科学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重大贡献者;
⑶、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⑷、定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符合本款⑴并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应学术组织会员资格的中国籍建筑科技人员。
我会暂委托地方学会发展个人会员,并实行属地管理。
2、资深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学科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大贡献,并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本会会员。资深会员由本会发展。
3、名誉会员: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学会领导。
4、学生会员:建设领域高等院校在校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和研究生。
5、外籍会员:曾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技术职称或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在所在国建筑学术组织中取得会员资格,愿意同本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建筑科技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组织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各类会员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和监督权;
⑶、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⑷、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资料;
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为本会终身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可根据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
3、学生会员
享有普通会员(3)、(4)、(5)项权利。
4、外籍会员
⑴、可应邀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减收会议注册费;
⑵、免费选择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建筑学很》或《建筑结构学报》和优惠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
⑶、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四)、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学术、科普活动;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和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理事会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十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